据新华社报道,7月23日10时20分许,东北大学6名学生在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乌努格吐山铜钼矿选矿厂参观学习浮选工艺过程中,因格栅板脱落坠入浮选槽。经全力施救,6人被救出后,医护人员确认已溺亡。另有1名老师受伤。
痛心这些孩子,千辛万苦过了独木桥中桥,结果快上岸时那边塌了。天天上班的工人没事、领导没事,偏偏来参观的学生赶上死神来了,这爹妈不得崩溃疯了。
格栅板脱落的事故并不算罕见,尤其在工业领域。但一次事故夺走六个年轻的生命,还是让人脊背发凉,负责安全生产的准备吃牢饭吧。
这起悲剧背后,有太多值得深挖的东西,关乎安全、责任,还有未来如何避免类似的悲剧。
格栅板在矿山、工厂里太常见了,车间走道、排水沟盖、检修平台,到处都是它的身影。
它怕啥?怕腐蚀、怕重物撞击、怕安装不牢、更怕长期没人管。
国内矿山事故库里,过去十年能找到二十多起格栅板失效的记录,有的是螺丝松了没拧紧,有的是腐蚀得快穿了也没换,还有的是直接被重物砸变形。
这些事故看着小,可一旦人踩上去,掉进排水沟、掉进设备坑、甚至掉进几十米深的溜井,那后果轻则骨折,重则丧命。
这次事故的现场浮选车间是甲级防爆区,平时人就不该随便靠近,更别提让学生参观。
浮选槽里都是有毒化学药剂,人掉进去,先呛一口化学药剂晕过去,再被槽底的叶轮搅几下,几分钟内就没了意识。
而那块脱落的格栅板,螺丝应该早松了,车间没围警戒线,也没人提前检查,隐患就这么明晃晃地摆着,人却稀里糊涂地掉进去了。
在这类事故里,企业基本都脱不了干系。《安全生产法》写得清楚,企业对生产区域的安全负主体责任,外来人员的安全培训、现场管理、隐患排查,全都在企业职责范围内。
可现实很多企业只把制度贴在墙上,真正落实起来却大打折扣。
就说这次出事的矿山,按照中国黄金集团的内部标准,格栅板每季度点检、每半年测载荷、每年全面更换。
可这些流程,真要做起来超级麻烦,为了不影响生产,很多厂子就用“目测+敲一敲”的土办法,敲出声儿不对才补焊,隐患自然埋下了。
企业说学生来参观前组织了安全培训,可培训内容基本上就是发份资料、念几句注意事项,没人告诉那些二十出头的学生记住浮选槽里是化学药剂、掉进去会中毒会溺亡,孩子们肯定不会引起重视。
车间里连最基本的防毒半面罩、防滑绝缘鞋都没给学生配齐,安全员也没全程陪着,这安全培训,分明是走过场。
东北大学这次带队的是材料、资土学院。按教学大纲,大二暑期实习就是让学生“走一走、看一看”,可这一看,看出人命来了。学校的责任在哪?首先在风险把控上。
学校和企业签实习协议时,有没有把安全责任写清楚?很多高校的实习审批表里会附一份“风险告知书”,可学生签了字,老师批了字,真正遇到危险,学生还是手足无措。
再就是带队老师。带队老师是不是对实习现场的安全状况一清二楚?是不是提前和企业沟通好了安全细节?
从现场情况看,学生连基本的防护装备都没配齐,背包挂在身前,穿着普通运动鞋就在甲级防爆区里走来走去,带队老师难道没察觉?这带队,和放羊有啥区别?
现在最现实的问题就是赔偿和追责。按《民法典》,死亡赔偿金按内蒙古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二十年算,六个家庭每家起步一百多万,加上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企业不掏出个千八百万下不来。
东北大学作为组织方,大概率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数额也不会少。
追责方面,这次事故妥妥属于“较大事故”,企业分管安全的副总、车间主任、当班安全员,轻则丢饭碗,重则吃牢饭。
学校带队老师和相关负责人,估计也免不了处分。可问题是,赔偿再多,追责再严,孩子的命还能回来吗?
未来怎么避免这种事?短期看,影响很恶劣,估计全国选矿厂都要加强安全检查了,全国矿山估计又要来一次“格栅板专项排查”。
中期看,教育部可能会给高校实习再上一道紧箍咒:凡是进厂矿,必须提前一周报方案,买保险、做安全培训、签三方协议,少一个章就不批经费。
长期呢?只有把“实习生”写进《安全生产法》的“从业人员”范畴,让企业把学生的命当成自己职工的命去管,这事儿才有解。
这六个家庭的天塌了,其他人再唏嘘也代替不了。
可如果这次能让矿山的巡检记录不再是“一切正常”的流水账,能让高校带队老师第一次认真读完企业应急预案,能让监管人员下次检查蹲下来用手电照一照格栅板的螺栓,那这六个年轻人的命,才算没白白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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