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165号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新西兰初级产业部关于中国新鲜柚子输往新西兰出口计划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中国新鲜柚子出口新西兰。
公告详尽规定,输往新西兰的柚子果园和包装厂须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至果园和包装厂。
出口前,中方对每批输往新西兰的柚子进行抽样检查,货物不得携带新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如在植物检疫查验中发现有害生物,需按新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名单确定其监管类型。如出口货物不符合新方规定要求,可进行重新处理(如经过处理或重新分拣以去除有害生物)并再次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新西兰出口。
货物出口前需完成植物检疫处理,确保货物不受有害生物侵染。如发现出口货物重大不合规情况时,中方应暂停出口企业输新资质,直到中方确认已采取适当整改措施。
经检疫合格的货物,中方将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
1.针对需采取针对性措施的有害生物,应注明:“This consignment was produced and prepared for expor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greed bilateral arrangement.”(该货物按双边达成的安排进行生产和准备出口。)
2.针对需采取特定措施的实蝇类有害生物,还应注明:“This consignment was produced and prepared under a systems approach for Bactrocera dorsalis, B. correcta, B. minax, Zeugodacus cucurbitae, and Z. tau.”(该货物按照桔小实蝇、番石榴实蝇、桔大实蝇、瓜实蝇和南瓜实蝇的系统方法进行生产和准备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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